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34号
案件名称:郑星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郑星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月16日至2014年9月19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5号院甲1号北岸1292-401的经营场所从事沙县小吃及简单快餐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金额为442元,经营期间违法所得1000元,因此认定货值金额为144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