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第101号
案件名称:刘云峰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刘云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5日至2014年8月20日期间,刘云峰于北京市通州区万盛北里甲420号-102所经营的”金麦优西点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伍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