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 食当罚[2015]17-14号
案件名称:北京市宏光美馨小吃店未建立食品原料的采购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宏光美馨小吃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1600194296
法定代表人:石国英
主要违法事实:未建立食品原料的采购记录制度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