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50025 号
案件名称:北京水一方水产品经营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水一方水产品经营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靖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下关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金志皓(证件号:57040088)、王卉(证号:57040102)于2015年5月28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56号的北京水一方水产品经营部检查发现,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销售散装熟制水产品的经营活动。经调查,该店自2015年3月20日开始对外销售鱿鱼足片、鱿鱼丝、鱿鱼头、香鱼片这四种散装熟制水产品,该店有上述熟制水产品的销售记录。当事人称,经统计截至现场检查当日,该店货值金额为4500元,总销售额应为3147元,因天气干燥,这四种产品每天会有不同程度的掉水分,导致有掉秤现象,故总实收款为2876元,经营期间未缴纳税款,违法所得为1012.17元。经营期间未发现有顾客食用该店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