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文书号:(京昌)食药监罚〔2014〕62号
案件名称:李壮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壮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李壮壮自2014年7月28日至2014年8月25日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四合新村商业街19号开办大桥东饭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调查核实,李壮壮经营期间违法所得8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05元。该饭店面积148平方米,有3名从业人员。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