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食罚[2014]322号
案件名称:李文勇经营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文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13日,当事人在鑫春秀路市场8号销售通脊牛肉,经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抽查检验,含有盐酸克伦特罗属于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确认其属于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