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11390号
案件名称: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柳芳大药房未取得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柳芳大药房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左志颖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4号三幢01-106室,对北京德威治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柳芳大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13日期间销售“汤臣倍健R液体钙软胶囊”等6个保健食品货值金额476.3元,违法所得231.9元。库存“汤臣倍健钙铁锌咀嚼片”等56个保健食品货值金额1546.8元,货值金额合计为2023.1元。检查当日,还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当事人自2015年10月26日至11月13日期间销售“洁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180个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428.4元,违法所得85.34元。库存“洁瑞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07个第三类医疗器械,货值金额168.5元。货值金额合计596.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35条第一款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且《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63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