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572号
案件名称:徐洪达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徐洪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10月16日至10月22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永安里中街灵通观15号底商经营场所从事面食的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485元,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料价值为75元,货值金额共计560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