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4]02-30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侯文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5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1号的东方明珠娱乐有限公司二层厨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厨房调料柜中有一袋“黄飞红”牌香脆椒,净含量308克,生产日期为2013.03.20,保质期8个月,已开封;一袋“广味源”牌沙姜粉,净含量454克,生产日期2010.10.17,保质期18个月,已开封;一瓶“安多夫”牌100%天然松肉粉,生产日期2011.05.01,保质期36个月,已开封。三种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已开封使用。由于该三种食品属于易腐烂、变质产品,经审批,由执法人员现场监督销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4-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