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492号
案件名称:北京大小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一店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大小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一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6480051
法定代表人:林姿欣(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09月10日,我局接到一起投诉/举报,编号:【电】S2014091564,来电人举报朝阳区世茂广场.工三3层的4号厨房蟑螂特别多,粗加工间放了好多装修材料,消毒柜是个摆设,没有用过,碗筷没有经过消毒就让客人用,厨房里和库房里的冰箱生熟不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调查。2014年09月16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3号楼3层0301内B313、B314的北京大小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朝阳一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库房中存放两满瓶待用的无标签麻酱,粗加工间堆放非食品原料的杂物,未见餐具消毒记录。2014年09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询问调查,其承认该单位库房中存放两满瓶待用的无标签麻酱,粗加工间堆放非食品原料的杂物,没有餐具消毒记录,经调查认定当事人无经营使用该两瓶麻酱的违法所得,进货台账中无该两瓶麻酱的进货记录,货值金额无法判断。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五)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九)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