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兴 )食药监食罚〔2015〕110077号
案件名称:李宝荣(北京雪中风铃香食园)使用无食品标签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雪中风铃香食园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宝荣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大兴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大兴区黄村镇西芦城村成人学校西侧10米处有雪中风铃农家屋无照经营,要求查处。2015年10月20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使用的凯里酸汤无食品标签,库存9瓶,进价13.5元/瓶,净重1.5千克/瓶。你的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5600132086,餐饮服务许可证号:(京食药)餐证字2015110115001828。经调查,凯里酸汤购进10瓶,使用1瓶,库存9瓶,进价13.5元/瓶,净重1.5千克/瓶。使用的1瓶凯里酸汤做出菜品售价40元,获违法所得40元,货值金额135元。相关证据: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证明你的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额的情况;3.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4.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过程及结果的事实;5.产品照片1张。证明产品无食品标签状况。
违反的法律法规:按新《食安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依据:按新《食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