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38号
案件名称:齐振海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齐振海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齐振海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据编号为电【2015】A-18289904的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3月25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中国人民大学静园20号楼1单元2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经营字号:妈妈手快餐,因当事人刚开始营业,都是现进现卖,原料在中午已使用,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及原料,至检查止进货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0元,经核算货值金额为200元,用于加工的经营工具菜刀2把、案板1个和锅2个已经扣押,没有记账和纳税。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