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第168号
案件名称:李改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当事人名称:李改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至2014年9月22日期间,李改美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村商业1号楼西南侧平房的“饺子馆”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贰佰元整。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