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4 〕S02-36号
案件名称:崔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6月3日至2014年8月7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郝庄子芦求路7号开设“君来顺”饭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共进货3302.8元,营业额共计3590元,即货值金额3590元,未获利。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用于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的工具有:菜刀一把、菜板一张、菜盘20个。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