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040006
案件名称:北京市房山窦店迎宾楼饭庄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市房山窦店迎宾楼饭庄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1007626862
法定代表人:赵志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8日我局委托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北京市房山窦店迎宾楼饭庄经销的牛腿肉、牛肋肉进行采样检测,该样品2015年8月10日购进于锦秀大地。该样品经检测,盐酸克伦特罗不符合整顿办函[2010]50号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