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250016号
案件名称:吴丕龙(北京腾龙轩餐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腾龙轩餐馆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吴丕龙
主要违法事实: 2015年4月21日11时45分至12时40分,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潘澍(行政执法证号:57040188)、马佳怡(行政执法证号:57040158)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观景园小区底商南起第三间的北京腾龙轩餐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在操作间冰柜内有1袋品名为一只鼎水晶年糕,规格为450g,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01/13A、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厂家为上海一只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一部,上述食品至检查当日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持有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调查,当事人表示上述食品为员工自用,没有进货销售记录,不用于对外销售,没有违法所得。上述食品是当事人从市场上购买的,只购进了1袋,购买价格为18元/袋,购进时留存了供货方的相关经营资质,货值金额为18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