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6号
案件名称:北京瑞枫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张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9065197-X
法定代表人:张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3日10点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田家园丙1号105监督检查时发现一家饭店,经查,该店在2012年1月5日至2015年1月4日期间曾经持有合格的《餐饮服务许可证》,证号为:京餐证字2014110111001866,单位名称为北京瑞枫源餐饮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田家园丙1号。该单位经理张扬确认该公司《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后厨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鱼香肉丝)制作加工活动,未发现已制作完成的食品;检查该店库房发现,库房内存有用来制作炒菜的食品原材料猪肉5斤、西红柿3斤、鸡蛋3斤、碘盐2袋;检查操作间见到菜刀1把、案板1个、炒勺1把、炒锅1个;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并于当日立案。经查,“北京瑞枫源餐饮有限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田家园丙1号,业主为张明,身份证号:210882198601111819。进一步核实,在《餐饮服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限仍从事餐饮服务期间,用于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00元,违 法所得为人民币500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6-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