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14】第7号
案件名称:林金星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林金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星
主要违法事实:林金星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现场有5名工人正在进行餐具清洗工作,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送货凭证。 经调查,林金星自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2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服务活动,无违法所得。根据林金星的口述,执法人员认定林金星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为玖仟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