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 )食药监食 罚〔2015〕170001号
案件名称:北京丰汇祥记餐饮有限公司西便门店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丰汇祥记餐饮有限公司西便门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王念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8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达(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070)、张秀华(行政执法证编号57020129)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大成大厦2层201室北京丰汇祥记餐饮有限公司西便门店进行现场采样,吊炉烧饼2份,规格500克/份,包装状况和储存条件为散装、常温,采样地点:面点间,后委托委托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2015年6月26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食品安全监控和风险评估中心反馈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该样品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公告(2014年第8号)的要求,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2015年6月26日,我局将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送达于你单位,送达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27号大成大厦2层201室,并由该单位店长郑亚君签收,并表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调查,北京丰汇祥记餐饮有限公司西便门店2015年5月8日从北京永杰安美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的泡打粉、面粉,并在采购时向供货商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北京丰汇祥记餐饮有限公司西便门店当天共制作35个吊炉烧饼,除去当日北京市西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样取走的10个样品,共计20元,剩余25个,每个销售价格为3元,共75元,共计95元,泡打粉当天抽检的时候执法人员告知应使用无铝添加剂,所以当日就已经将剩余的扔掉了,并重新购买了无铝添加剂。面粉还在继续使用,此批次面粉抽检结果为合格。综上所述,北京丰汇祥记餐饮有限公司西便门店使用此批次泡打粉经营的吊炉烧饼违法所得金额总计95元,货值金额95元不足一万元,由于泡打粉当天抽检的时候执法人员告知应使用无铝添加剂,所以当日就已经将剩余的扔掉了,故无法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原料,由于北京丰汇祥记餐饮有限公司西便门店此批次生产加工的吊炉烧饼全部售出,故无法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制作吊炉烧饼没有专用工具,与制作点心面条等其他面食产品共用厨具烤箱,成品的吊炉烧饼和其他成品均混用同一套餐具进行盛放,无法确定具体的工具和设备。故无法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