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50005号
案件名称:戴迎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戴迎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5年 3月13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清华附中西门南侧的咖啡厅进行检查,并经当日调查核实,戴迎滨自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3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现场加工制售咖啡活动。违法经营期间共现场加工制售意式浓缩咖啡20杯,售价15元/杯;美式咖啡9杯,售价18元/杯;卡布奇诺48杯,售价22元/杯;拿铁35杯,售价22元/杯;焦糖拿铁34杯,售价25元/杯;香草拿铁77杯,售价25元/杯;焦糖玛奇朵31杯,售价27元/杯;摩卡63杯,售价27元/杯。未纳税,违法所得共计7601元。现场发现有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原料为纸杯33个、勺子40把、乐思特浓咖啡豆2袋,其余原料已全部使用完毕,未见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剩余原料乐思特浓咖啡豆采购价格为60元/袋,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721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