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15号
案件名称:刘宏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刘宏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宏志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果各庄村现场检查时发现,刘宏志经营的杭州小笼包早点正在营业经营,没有成品,发现经营使用工具菜刀1把、锅1个,但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