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62号
案件名称:隋能迪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隋能迪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自2015年03月09日至2015年07月24日,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人民大学教学楼1号楼1层咖啡店从事制售咖啡饮品的餐饮服务活动。2015年07月24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经批准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原材料和工具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帐目和进货票据管理等制度,无法提供营业收入记录和食品原料进货的相关资料。当事人自行确认违法期间取得的营业收入为5000元,未使用的食品原料总成本为500元。经查,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5500元,不足1万元。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已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1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6条第1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