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91号
案件名称:姜鹏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鹏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9月10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民大西路东侧的炸鸡情侣自2015年7月30日至2015年9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材料及工用具有:1、汇福牌一级大豆油1桶(规格为20L/桶),进价130元/桶;2、夹子1个,碗1个,托盘1个;以上食品原材料进价共计130元;对以上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3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