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 381051号
案件名称:何新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何新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9月30日,根据我局收到的[市交]S2015090040号举报,我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乡富力又一城C区底商由何新建经营的“虾吃虾涮”餐馆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至09月30日期间在该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该经营场所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营期间违法所得2564元,货值金额共计256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