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4〕040027 号
案件名称:崔亚宾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崔亚宾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崔亚宾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 当事人崔亚宾于2014年11月8日起,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新平西路14号-17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至2014年11月9日被查获时止,共对外销售了:餐具2套价格2元、锅底一个15元、鲤鱼3.7斤每斤18元共67元、翅中一份35元、白菜一份8元、金针菇一份12元、啤酒4瓶24元、啤酒3瓶18元等,共计181元,实际收取180元人民币,有销售的《饭店餐饮单》1份。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认定货值金额220元,实际收取违法所得共计180元,部分食品店内消耗使用,剩余食材被执法人员进行了查封扣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和当事人证明等佐证。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对该行为认可,属于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平谷区新平西路14号-17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目前,未发现当事人食品经营行为存在危害后果。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4-1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