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09
案件名称:丁训民(北京丁训民酒家)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丁训民(北京丁训民酒家)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0665055
法定代表人:丁训民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草桥7号丁训民(北京丁训民酒家)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店操作间冰箱内有1瓶丘比沙拉酱,已启用,为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为2013.09.04,保质期12个月,现已超过保质期限。过期食品被你们当场废弃。过期的丘比沙拉酱是从北京锦绣大地市场进的货,每瓶18元,当时进了2瓶,当事人自述其中1瓶是在有效期内使用完的,丘比沙拉酱作为菜品的辅料,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未单独计算营业收入,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8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