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62
案件名称:马春星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春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25号1-6的“阿田大虾金沟河128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9月15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5月15日至2015年9月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25号1-6设立的“阿田大虾金沟河128店”,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火锅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130平方米,从业人员4人,现场发现有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电磁炉2个、锅2个。现场未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以及加工完成的成品、半成品。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5000元,未缴税。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及原料,所以其违法所得5000元认定为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