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餐罚〔2014〕09-15 号
案件名称:北京金白领餐饮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
当事人名称:北京金白领餐饮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10279728
法定代表人:左琨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5月27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6号71幢一层二层北京金白领餐饮有限公司检查发现,并经2014年7月23日调查核实北京金白领餐饮有限公司自2014年1月7日至2014年5月27日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原许可证名称为北京金白领餐饮有限公司科学院南路店,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三街16号,检查时已过有效期限,原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1年1月7日至2014年1月6日,现场发现有用于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和原料:炒菜锅3个、香满园牌食用油2桶(每桶5公斤)、龙口牌粉丝2袋(每袋200克),违法营业期间用于进购食品成本金额为87550元,违法所得为103000元整,香满园牌食用油2桶(每桶5公斤)、龙口牌粉丝2袋(每袋200克)的进购成本为186.5元。违法经营食品货值金额103186.5元。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