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53号
案件名称:赵为民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为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许可从2015年02月01日至2015年05月08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万泉庄8-9号楼北侧平房,对外字号为“杭州小笼包”的店铺从事制售小笼包、蒸饺的餐饮服务活动。经批准并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已加工完成的5屉蒸饺采取了销毁的先行处理措施,对现场发现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笼屉5个、锅1个、宽牌老抽王1桶(2升/桶),五得利牌特精小麦粉半袋(25kg/袋)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经营期间当事人未建账,未纳税,未留存从市场和超市采购原材料的票据,自行确认违法经营期间销售收入为1000元整。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经核算其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082元,不足1万元。经复查,当事人已停业,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6-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