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罚字(2014)第154号
案件名称:侯德龙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侯德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9月1日到2014年9月10日期间,侯德龙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梨园村商业一号楼西南侧平房的“安徽牛肉板面”店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法收入贰佰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9-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4-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