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07号
案件名称:黄桂珍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黄桂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黄桂珍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4日9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窦店村第十二农场检查发现一家名为“大碗居家常菜”的饭店,经查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该店负责人黄桂珍称从2015年3月5日开业至今一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后厨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炒肉丝)制作加工活动,未发现腐败变质的食品;检查该店库房发现,库房内存有用来制作炒菜的食品原材料猪肉5斤、碘盐2袋;检查操作间见到菜刀1把、案板1个、炒勺1把、炒锅1个,经负责人确认,上述原料及工具货值金额73元;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经核实,该店负责人确认自2015年3月5日开业至今,由于来就餐人数特别少,经营状况特别不好,截止到今天大流水总数共500元。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