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53
案件名称:王本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王本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7月0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105号仁和四季市场西门南侧平房的“香港怪卤斋烧鸭店”进行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07月09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06月05日至2015年07月03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永定路105号仁和四季市场西门南侧平房设立“香港怪卤斋烧鸭店”,在未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现场制售烧鸭的餐饮服务活动,经营面积15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现场发现有涉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烧鸭10只(已先行处理)。现场未发现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原料。经调查,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000元,未缴税。现场发现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成品: 烧鸭10只,销价是20元/只,共计金额是2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是2200元,违法所得是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