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20061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路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路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5923667-5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8日接到投诉人举报,2015年7月3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43号环京现代物流设施项目A001-100的“北京物美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田村路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现场货架上没有发现被举报的食品。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6月15日从北京大旺食品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购进“旺旺80*4ml 香蕉苹果吸吸冰”45袋,进货价格为10.20元/袋,销售价格为10.5元/袋,外袋上标注的包装日期为2014年6月5日,保质期常温12个月(冷冻15个月).2015年6月28日投诉人购买1袋,已超过保质期.其余产品未发现有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本案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为10.50元,违法所得为0.3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