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30022号
案件名称:冯红江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冯红江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冯红江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1日我局接到北京市非紧急救助服务中心房山分中心“12345”市级派遣单称房山区青龙湖镇南四位村“便宜乡家常”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9月23日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南四位村的“便宜乡家常”进行检查,查时发现冯红江经营的“便宜乡家常”正在营业经营,没有成品,发现经营使用工具菜刀1把、案板1个,但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