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行罚〔2015〕200022 号
案件名称:李志春(农家菜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志春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编号为【电】S2015063623的举报登记表,内容是举报位于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小区东门东侧的“农家菜餐厅”无餐饮服务许可证违法经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登记表后赶赴现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位于房山区窦店镇田家园小区东门东侧的“农家菜餐厅”正在营业,该店负责人李志春不能出示《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确认该店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后厨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香辣土豆干)的制作加工活动,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完成的食品;检查操作间发现菜刀1把、案板1块;检查该店库房发现土豆3斤、猪肉2斤、食用油1桶,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