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240032号
案件名称:黄兰秀(北京许家务黄兰秀百货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黄兰秀(北京许家务黄兰秀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2月10日从北京顺兴子珍副食门市部以2.3元/袋的价格购进10袋酸菜鱼全料-酸菜包(生产日期:2014年5月16日,标称商标:酸菜鱼全料,规格型号:300克/袋),并以3元/袋的价格在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上营村东街104号北京许家务黄兰秀百货商店进行销售。2015年2月3日,我局对该批次酸菜鱼全料-酸菜包进行抽样检测,并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中心检测。经检测该批次酸菜鱼全料-酸菜包苯甲酸含量不符合GB 2760-2011标准的要求,被判定上述食品不合格。201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其货柜有酸菜鱼全料-酸菜包待售,即至2015年3月12日你已将上述不合格食品全部售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表示认可,未提出进行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该批不合格食品货值金额30元,获利7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