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40058号
案件名称:马潮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马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15年6月8日现场检查并经2015年6月9日调查核实,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央民族大学西门北侧马潮经营的名客佳大鸡排自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6月8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从事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用于违法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原材料及工用具有:1、五得利牌特精高筋小麦粉一袋(规格:25kg/袋),进价90元/袋;2、汇福牌一级大豆油一桶(规格:5L/桶),进价32.5元/桶,铁盆一个,铲子一个;以上食品原材料共计122.5元;对以上食品原料采取了扣押措施。现场检查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营业期间违法经营所得为1000元整。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1122.5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次日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