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191103号
案件名称:北京聚兴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内外环境整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聚兴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5010742936
法定代表人:曹晓俊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4日,我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投诉,投诉人在广渠路外大街8号全聚德店5楼大厅用餐时发现老鼠。2015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外大街8号优士阁C座4-5北京聚兴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发现老鼠,环境不整洁。上述行为违反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8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第3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