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13号
案件名称:北京五月花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五月花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金良勇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01月0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巴沟路2号1幢1层F1-21/22从事制售咖啡等饮品的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未组建账目无法提供相关账目资料,无法确认其违法收入。当事人提供了原材料的进货票据,原材料进货的总货值为2700元,经查其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