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01号
案件名称:姬红泽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当事人名称:姬红泽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11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77号院1号楼底商门牌字号为“山西关公羊汤刀削面”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活动;经营场所内有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设备和原料为案板2块、菜刀1把、盆3个、食用盐2袋(250g/袋)、香油1瓶(500ml/瓶)、大米0.5袋(25公斤/袋);现场未见加工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当事人自述自今年8月份开业到检查时止营业收入为1000元,其中有一段时间停业,未纳税,营业面积45平米,食品原材料进货金额为380元,剩余食品原材料的金额54元, 经核算货值金额为1054元,不足一万元,违法所得1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