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4】725号
案件名称: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垡头母婴用品专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按规定清理库存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乐友达康商贸有限公司垡头母婴用品专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11657256
法定代表人:胡超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于2014年09月25日在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翠成馨园甲401号楼地下一层109号的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4件,上述产品并未销售,无违法所得,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2元,不足一万元。在本案调查中发现当事人还存在未遵守进货查验登记制度和未按规定清理库存食品的违法行为。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第四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处罚依据: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且第八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销售食品或者清理库存食品”。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4-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