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70
案件名称:北京川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川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9167854-9
法定代表人:张敏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1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苑草场5号-2号楼A16号北京川豪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第二分公司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该店冷藏冰箱内有1瓶“蜂蜜柚子茶”,已开启使用,生产日期为2013.12.13,保质期18个月,已超过保质期限仍在使用,当场对涉案的过期食品采取了查封扣押,2015年9月16日经领导批准对扣押的过期食品采取了先行处理——销毁。经调查:当事人2015年5月7日由昌平区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干调大厅送了1瓶临近保质期的蜂蜜柚子茶,每瓶32元,没注意过期了仍在使用,该食品是用来制作一种饮品,无专用工具和设备,未单独计算营业收入,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未纳税。经核算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32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