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38号
案件名称: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005200328
法定代表人:李进
主要违法事实: 经调查,你自2015年08月01日至2015年08月0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中餐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用于违法经营的碗11个、筷子2桶、金龙鱼精炼一级大豆油1桶、老才臣饺子醋2瓶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从2015年08月01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08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3000元。北京京仪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员工食堂所经营使用的食品、原料是在菜市场采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剩余的食品原料:金龙鱼精炼一级大豆油36.00元/桶,1桶共计36元、老才臣饺子醋14.00元/袋,2瓶共计28元;未发现其他成品、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064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