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00026号
案件名称:魏云利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魏云利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魏云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7月27日下午16点,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在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257号院甲2号楼002号商铺检查,发现一家名为“庆丰包子” 的饭店,经查该店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该负责人魏云利称从2015年7月25日开业至今一直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检查后厨发现,该店工作人员正在进行食品(包子)的制作加工活动,现场未发现已制作完成的食品;检查该店库房发现,库房内存有用来制作炒菜的食品原材料牛肉馅4斤、面粉30斤、大豆油3桶、大葱5斤;检查操作间发现案板1块、面盆2个、菜刀1把。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工具及原料予以查封扣押,并于当日立案。经查,“庆丰包子”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大窦路257号院甲2号楼002号商铺,负责人为魏云利,身份证号:132424797808155511。进一步核实,魏云利自2015年7月25日开始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在此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475元,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37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