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70030号
案件名称:文成峰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文成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2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依法定职权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15年2月13日未经许可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49号7号楼一层5号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检查时现场有用于加鸡蛋灌饼的饼铛1个、铁铲1个和碗2个已经扣押,现场未发现加工完成的成品及半成品,检查时当事人准备采购原材料,还未开始营业,没有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至检查止尚未营业,没有记账和纳税,检查后已关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3-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