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80015
案件名称:姜吉顺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姜吉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自2015年3月22日至2015年3月24日,在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况下从事制售沙县小吃的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用于违法经营的蒸笼8个、桶1个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你违法经营期间共计获得违法所得300元,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成品和半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3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