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决〔2015〕180009号
案件名称:韩向霞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向霞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你从2015年2月15日开始对外营业,至2015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共计取得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韩向霞自负法律责任。执法人员现场发现食品原料及工具:水舀一个,价格为10元、大葱一筐,价格为20元、悦服一级大豆油,18升/桶,价格为50元、猪蹄一筐,价格为100元、菜刀一把,价格为10元、碗12个,价格为60元、平底锅1个,价格为20元、地道湘牌辣椒酱一桶,价格为30元,共计300元,未发现其他成品,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共计2300元。在调查过程中,你积极采取改正措施,停止了违法经营活动,于2015年3月6日向本局提交了餐饮服务许可申请材料。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