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食药昌罚决字[2014]第 96号
案件名称:吴照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照宇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吴照宇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5月12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定泗路定泗桥东约150米路北擅自经营东北一家人菜馆。自2014年2月26日至2014年5月12日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00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800元。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陈述、当事人情况说明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2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4-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