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4】250021号
案件名称:佟新亮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佟新亮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佟新亮
主要违法事实: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于2014年11月6日10时30分至11时0分检查并经2014年11月12日16时40分至17时10分调查发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小区2号楼2单元201室的无牌匾名的餐馆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现场发现有用于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料为:保温桶3个、一次性餐盒60个、稻花香米5袋(25kg/袋)、古船面粉5袋(25kg/袋)。当事人供述在营业期间未建立营业收入记录,未缴税,采购的食品原材料是自己到市场买的,也没留发票和收据,营业期间相关营业性收入约为900元,故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900元;当场未发现已加工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食品原料稻花香米5袋(25kg/袋),价值50元/袋、古船面粉5袋(25kg/袋),价值50元/袋,故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400元,货值金额在10000元以下。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