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220875号
案件名称:北京水晶峰餐饮有限公司海棠花第二分店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肉类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水晶峰餐饮有限公司海棠花第二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5770343-7
法定代表人:李志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28日,我局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编号【电】S2015044486,举报人投诉位于朝阳区望京科技园利泽中2路1号中辰大厦1楼的平壤海棠花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狗肉,要求相关部门调查。2015年5月20日,北京市朝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2路1号的北京水晶峰餐饮有限公司海棠花第二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菜单示:朝鲜狗肉什锦,单价388元,未见狗肉食品成品、半成品,未见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狗肉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票据。经对北京水晶峰餐饮有限公司海棠花第二分店委托人金响、金恩惠调查,该单位经营的狗肉无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票据,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后厨操作间内无加工狗肉的专用工具。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6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6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9-28